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确立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,同时宪法明确规定:"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、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"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分开,一些地方土地无偿占用现象日益增多,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使用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,原有土地管理制度暴露的这些缺憾,促使国家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,满足不断增涨的土地需求。
从上世纪80年代起,我国开始了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。一方面国家通过了土地管理法,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,对土地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改革。另一方面对土地使用制度也进行了改革。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,在使用权上:变过去无偿、无限期使用为有偿、有限期使用,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市场。
1987年4月,国务院提出了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的思路,同年9月,深圳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,出让了一块5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,限期50年,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。12月,深圳市第一次公开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。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进行的土地拍卖,这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带有根本性的改革,这次打破了土地长期无偿、无限期、无流动、单一行政手段的划拨制度,创立了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。
1988年,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(税)。与此同时开始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,定期出让土地使用权。随后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,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,规定"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"。也就是从那一年开始,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,各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。
1990年5月,国务院宣布,允许外商进入中国内地房地产市场,发布了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、《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》,标志着中国土地市场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,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此在全国推开。
《市场报》长期关注土地制度的改革。曾在2002年9月13日,在头版以《公开招标:打破土地交易暗箱》为题,对北京通过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,进行过报道。
现如今,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踏上了向市场经济更高阶段迈进的步伐,土地的使用将更加深入,更加广泛地进入市场机制,土地权利制度又到了一个关键发展阶段。